企业法律纠纷综合分析报告,企业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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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法律解析: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以下称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研究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国资委其他厅局职能的,由政策法规局商其他厅局协调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 (二)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子企业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 (三)对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 第四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企业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由双方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型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处理 第八条国资委鼓励、促进中央企业依法独立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九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处理。 第十条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负责人的统一组织下,配合有关业务机构具体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组织发挥企业有关业务机构和法律事务机构及其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有关业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律事务机构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中央企业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中央企业的子企业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中央企业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中央企业选聘的 律师事务所 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六条根据中央企业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统一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数据库,并对有关律师事务所为中央企业提供服务的质量实行动态跟踪。 第三章备案 第十七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分清案件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加强法律指导和协调,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类型; (二)直接涉案金额、间接涉案金额和影响;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 (四)处理措施和效果; (五)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有关案件处理的 法律意见书 ; (六)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定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分析制度。 中央企业每年应当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和今后预防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协调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中央企业为主体依法独立处理,必要时国资委可以帮助协调。 第二十三条国资委依法协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三)依法维护中央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独立处理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报送国资委协调处理: (一)缺乏现行立法规定,法律依据不充分; (二)政策法规不完善; (三)受到外界严重的不正当干预; (四)需要国资委协调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国资委协调处理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情况; (二)案件涉及的企业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 (三)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五)需要国资委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属于子企业发生的,应当经过中央企业帮助协调。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 第二十八条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收到由办公厅批转的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请求协调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受理协调通知中央企业。 第二十九条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应当会同有关业务厅局与有关企业共同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处理的办法,并及时向国资委领导提出协调处理的建议,报告进展情况;同时,及时向有关中央企业通报。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对在处理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有关业务机构和法律事务机构及其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地方国资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内容”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网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法律纠纷备案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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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解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便于公司对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更好地控制法律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法律纠纷案件后,应及时按规定将案件情况、处理措施等内容向公司进行书面报告。 第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并指导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高度重视重大法律纠纷的备案工作,法律事务室分管领导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
(1)涉案金额超过 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
(2)合资合作、土地出让、对外担保类案件;
(3)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4)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备案。一是立案阶段,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15 天内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二是案件审结阶段,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当自案件审结之日起 15 天内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报公司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委托代理情况等; (二)案件分析评估;
(三)处理措施和效果;
(四)案件审理结果;
(五)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由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公司备案的文件应当由分管副总签发。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 根据案情和工作需要,公司法律事务室有权要求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补充报备材料。
第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应当每半年对本部门及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未按规定备案或故意隐瞒、不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每发现一次,可对相关子公司、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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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甲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乙与邻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损失,邻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通知甲应诉,甲拒绝出庭,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为此,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 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刑法案例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三:民事诉讼法案例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本案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本案当事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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